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54號聲 請 人 捷禾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勝芳 相 對 人 周秉昭 關 係 人 楊詠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楊詠淇前於民國101 年1 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0,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由債務人楊詠淇將該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周秉昭,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25,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