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40號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許鄭温温 關 係 人 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幸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4 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73,277,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1,006,058,009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借據、週轉金貸款契約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債務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101 年2 月7 日,以書面提出對本件拍賣抵押物聲請之陳述意見書,主張聲請人已扣押第三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應付其帳款,扣押金額足以清償抵押債權等語。惟查,相對人主張之事實,係屬實體事項之爭執事實,而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性質係屬非訟事件,非訟事件之性質係對於實體事項之爭執並不審酌,相對人對於此類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行起訴以資釐清。故法院於聲請人提出聲請拍賣抵押物聲請狀、債權證明以及扺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等公文書,並且該公文書俱經依法登記而有公示表徵時,法院即對上開書面進行形式審理,當聲請合於法定要件時,自應依法而為准許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