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47號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非訟代理人 林純如 相 對 人 榮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欽松 關 係 人 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幸官 關 係 人 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杰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4 月2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90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9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特約事項、借據、貸款契約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