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600號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相 對 人 齊一興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亞源 相 對 人 何永証 相 對 人 林玉蘭 相 對 人 李澤德 相 對 人 三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咏詩 相 對 人 田偉儒 相 對 人 田琬郁 相 對 人 趙國吉 相 對 人 邱彥霖 相 對 人 廖慶順 相 對 人 王德榮 相 對 人 陳貴雪 相 對 人 劉素真 相 對 人 林燕卿 相 對 人 王富盛 相 對 人 李輝煌 相 對 人 余昇光 相 對 人 李明雄 相 對 人 林瑞華 相 對 人 劉美珠 相 對 人 潘麗芳 相 對 人 陳正憲 相 對 人 黃秋雲 相 對 人 洪桂林 相 對 人 潘順陽 相 對 人 林汎璇 相 對 人 陳素蘭 相 對 人 王振宇 相 對 人 邱淯揚 相 對 人 林宗亨 相 對 人 李訓仁 相 對 人 陳威德 相 對 人 陳佑光 相 對 人 吳玉雰 相 對 人 陳麗 相 對 人 陳國精 相 對 人 黃理盾 相 對 人 郭武峰 相 對 人 林庭毅 相 對 人 楊慧亭 相 對 人 賴阿束 相 對 人 楊志鴻 相 對 人 楊富雄 相 對 人 賴玉英 相 對 人 楊啓佑 相 對 人 洪蠻 相 對 人 陳瑩如 相 對 人 翁萬寶 相 對 人 蘇禾雱 相 對 人 陳錫洲 相 對 人 黃亞源 相 對 人 何林淑珠 相 對 人 林百玲 相 對 人 郭佳銘 相 對 人 林進財 相 對 人 楊梅生 相 對 人 柯欣妤 相 對 人 林俊明 相 對 人 何哲宇 相 對 人 魏綱 相 對 人 陳慶祺 相 對 人 林世勳 相 對 人 何柏蒼 相 對 人 張家華 相 對 人 張光喜 相 對 人 張正喜 相 對 人 陳郁涵 相 對 人 陳棋睿 相 對 人 陳楷傑 相 對 人 劉宜婷 相 對 人 陳彥逢 相 對 人 彭威翔 相 對 人 許名凱 相 對 人 宋鑫濃 相 對 人 陳文烟 關 係 人 正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廢止) 清 算 人 黃惠美 清 算 人 黃顯群 清 算 人 黃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 條亦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正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廢止)分別於於民國85年6 月15日及86年7 月3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各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0,000,000 元及24,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由相對人正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廢止)受讓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23,871,422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