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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60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600號

聲請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相對人
齊一興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亞源
相對人
何永証
相對人
林玉蘭
相對人
李澤德
相對人
三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咏詩
相對人
田偉儒
相對人
田琬郁
相對人
趙國吉
相對人
邱彥霖
相對人
廖慶順
相對人
王德榮
相對人
陳貴雪
相對人
劉素真
相對人
林燕卿
相對人
王富盛
相對人
李輝煌
相對人
余昇光
相對人
李明雄
相對人
林瑞華
相對人
劉美珠
相對人
潘麗芳
相對人
陳正憲
相對人
黃秋雲
相對人
洪桂林
相對人
潘順陽
相對人
林汎璇
相對人
陳素蘭
相對人
王振宇
相對人
邱淯揚
相對人
林宗亨
相對人
李訓仁
相對人
陳威德
相對人
陳佑光
相對人
吳玉雰
相對人
陳麗
相對人
陳國精
相對人
黃理盾
相對人
郭武峰
相對人
林庭毅
相對人
楊慧亭
相對人
賴阿束
相對人
楊志鴻
相對人
楊富雄
相對人
賴玉英
相對人
楊啓佑
相對人
洪蠻
相對人
陳瑩如
相對人
翁萬寶
相對人
蘇禾雱
相對人
陳錫洲
相對人
黃亞源
相對人
何林淑珠
相對人
林百玲
相對人
郭佳銘
相對人
林進財
相對人
楊梅生
相對人
柯欣妤
相對人
林俊明
相對人
何哲宇
相對人
魏綱
相對人
陳慶祺
相對人
林世勳
相對人
何柏蒼
相對人
張家華
相對人
張光喜
相對人
張正喜
相對人
陳郁涵
相對人
陳棋睿
相對人
陳楷傑
相對人
劉宜婷
相對人
陳彥逢
相對人
彭威翔
相對人
許名凱
相對人
宋鑫濃
相對人
陳文烟
關係人
正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廢止)

清 算 人 黃惠美

清 算 人 黃顯群

清 算 人 黃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 條亦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正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廢止)分別於於民國85年6 月15日及86年7 月3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各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0,000,000 元及24,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由相對人正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廢止)受讓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23,871,422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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