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89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894號
- 聲請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洪意雯
- 相對人
- 雅勝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惠美
人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四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101年度司票字第894號│ ├──┬──────────┬──────────┬──────────┬───────────┬──────────┬──────────┬───┤ │編號│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 註 │ │ │ │ (新 台 幣) │ (新 台 幣) │ │ │ │ │ ├──┼──────────┼──────────┼──────────┼───────────┼──────────┼──────────┼───┤ │1 │90年9月27日 │27,500,000元 │5,077,680元 │98年8月1日 │101年1月1日 │ │ │ ├──┼──────────┼──────────┼──────────┼───────────┼──────────┼──────────┼───┤ │2 │90年9月27日 │5,000,000元 │5,000,000元 │98年8月1日 │101年1月1日 │ │ │ ├──┼──────────┼──────────┼──────────┼───────────┼──────────┼──────────┼───┤ │3 │90年9月27日 │10,000,000元 │10,000,000元 │98年8月1日 │101年1月1日 │ │ │ ├──┼──────────┼──────────┼──────────┼───────────┼──────────┼──────────┼───┤ │4 │90年9月27日 │10,000,000元 │10,000,000元 │98年8月1日 │101年1月1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