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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34號

聲請催告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34號

聲請人
長利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明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晉郁有限公司催告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7079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31,000元,並以本院93年度存字第4533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93年度執全字第4086號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茲因訴訟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後段,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提出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7079號民事裁定、93年度存字第4533號提存書及民事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狀等件影本為證。

二、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後段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雖以晉郁有限公司為本件相對人提出聲請,然未據提出相對人晉郁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復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01 年2 月15日及同年3 月13日以板院清民事立101 年度司聲字第134 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前揭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等相關資料到院,聲請人雖分別於101 年2 月20日及同年3 月15日收受前開函文,惟於收受後迄未補正,致使本院無從合法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是本件聲請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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