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9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90號
- 聲請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代理人
- 謝文雄
- 相對人
- 六合畜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淑娟
- 相對人
- 黃孝昆
黃孝仲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叁萬零陸佰零拾壹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叁萬零陸佰零壹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