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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9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90號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謝文雄
相對人
六合畜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娟
相對人
黃孝昆

      黃孝仲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叁萬零陸佰零拾壹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叁萬零陸佰零壹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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