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4號
- 聲請人
- 達越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游坤林
- 聲請人
- 德庠工業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吳綉琴
- 相對人
- 倡鐵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路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九五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拾壹萬零陸佰伍拾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智字第44號民事判決,為免為假執行,曾提供新臺幣61萬65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195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之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無條件取回前述擔保金,爰聲請准予發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取回擔保金同意書正本及民事判決、提存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取本院99年度存字第1955號提存卷宗審核屬實,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