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80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80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大自在國際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博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林宗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日以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予以准許;惟相對人迄未就其所欲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 本件相對人於向本院聲請以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 ,嗣相對人於101年8月6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請求對聲請人發給支付命令,聲請人接獲該命令後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現由本院101年度補字第2732號給付員工補償金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