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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809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80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大自在國際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林宗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日以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予以准許;惟相對人迄未就其所欲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 本件相對人於向本院聲請以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 ,嗣相對人於101年8月6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請求對聲請人發給支付命令,聲請人接獲該命令後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現由本院101年度補字第2732號給付員工補償金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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