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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435號

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435號

上訴人
孔美秀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5樓
送達地址:新莊郵局丹鳳6之128信箱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緯慶律師

      林淑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崑恭間101 年度婚字第435 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435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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