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4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435號
- 上訴人
- 孔美秀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5樓
- 送達地址:新莊郵局丹鳳6之128信箱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訴訟代理人 陳緯慶律師
林淑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崑恭間101 年度婚字第435 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