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9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93號
- 上訴人
- 即本案被告
- 陳玉樹
一、上列上訴人即本案被告陳玉樹與被上訴人即本案原告鄭鳳珠間101 年度家訴字第293 號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㈠本件判決主文為上訴人即本案被告陳玉樹應於民國103 年4月底前給付原告新台幣3,203 元,並自民國103 年5 月起至原告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月底前給付新台幣2 萬元。
㈡上訴人不服上訴請求駁回全部之訴,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①關於應於民國103 年4 月底前給付給付被上訴人即本案原告3,020元部分:此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020元。
②關於定期給付被上訴人即本案原告鄭鳳珠20,000元部分:按因定期給付涉訟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又被上訴人即本案原告鄭鳳珠為56年1 月25日生,103 年5 月時年齡為47歲,依我國國民之平均餘命,尚有餘命36.87 年,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故此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400,000 元(20,000元╳12月╳10年)。
③合計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403,020 元。
二、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算如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