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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小上字第11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張紫能葉靜芳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小上字第118號

上訴人
先進排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景
被上訴人
汪清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小字第11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又依同法第436 條之25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從而,當事人以小額訴訟之原判決有違背法令而提起上訴時,其上訴狀理由就上開內容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及具體內容,如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倘為司法院之解釋或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及內容,如係該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規定之各款事由,則應揭示合於該條款的事實。上訴狀理由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僅就原審取捨證據任加指摘,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何等法規,其上訴難謂合法。次按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㈠原承審法官和板簡字第412號法官,同為板橋地方法院,把債權和請求範圍不同,卻引用相同理由判決,可見臺灣的法官偷懶,專業程度差。㈡上訴人不是律師,也不靠司法吃飯,才不怕司法損害威喝。認清臺灣和臺灣司法制度,拿來當和臺灣往來的理由和事實。以臺灣的國際地位和實力,誰要協助臺灣,改革臺灣?只有法官靠法律保障敢玩人,別人不敢玩?司法官好大,高興亂判就亂判,有憲法保障。那就大家來玩,看誰有本事,可惜臺灣很小,不被國際承認,要拿搞那些弱小臺灣人的方法來對付國際強權,恐怕臺灣在國際的損失不是臺灣的司法和法官能解決和善後的。連釣魚台都無力處理,可見臺灣之弱小。㈢所有證據和理由在一審都清楚論述。不依據事實和法律判決,就是政治損害判決,要威嚇上訴人,向國際司法和人權宣戰,那就必須承擔國際慣例的後果。過去幾件法官坦護那些老師損害的案例,也是以其之道,獲得請求金額數萬倍的補償,還深受國際肯定,形成國際慣例和發展為國際事業。㈣上訴人和訴外人華夏技術學院進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產學合作研究計畫-開發型)機器人PTZ多模影音追蹤平台在MSRDS/MSDN網路之開發計畫」,雙方並委由被上訴人擔任計劃主持人。兩造約定由上訴人交付技轉金、配合款外,並由上訴人先行出資借貸被上訴人向廠商採購耗材和設備,交由被上訴人使用,以方便研究和計劃的進行。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和華夏技術學院採購完成設備後,依約同時交付所有設備和耗材,以方便計畫執行。民國100年3月7日上訴人發電子郵件予被上訴人,通知3月份對帳單,兩造相約於100年3月13日交付請款發票和收款新臺幣(下同)109,000元。但被上訴人只開立99,000元支票,上訴人表示如只收取99,000元,公司財務和會計會有意見,在雙方溝通後,被上訴人便用印表機印出對帳單,簽名和備註尚欠10,000元2010.3.13。清償消費借款對帳單之尚欠款10,000元備註簽名。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屢次催討,被上訴人都置之不理。101年3月31日上訴人發電子郵件予被上訴人,通知欠款清償催告。敬啟者:汪清國欠款壹萬元:1.請文到5日內即101年4月5日前。2.匯入公司指定帳號000000000000。3.逾期則再另案起訴催討清償並求取法定利息5%等語。

三、經查上訴意旨所稱如理由欄二、㈠至㈢所示,均係上訴人於第二審程序始提出之新防禦方法,顯屬違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前段規定,且上訴人僅泛稱如理由欄二、所示,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參諸上列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第436條之19條第1項確定其數額為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葉靜芳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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