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小上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陳映如
- 法定代理人王裕南
- 上訴人葉台祥
- 被上訴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小上字第42號上 訴 人 葉台祥 被 上訴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被上訴人欄關於「被上訴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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