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20號
- 上訴人
- 李環
- 被上訴人
-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旭陞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建字第120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陸萬肆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伍仟陸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20號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建字第120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陸萬肆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伍仟陸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