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4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49號

原告
銘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霖
被告
輝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向被告承攬新北市中和區「富貴賞」大廈之水電消防設備工程,並簽署工程合約書,於完工後被告仍有工程款尚未給付等情,無非係依兩造間所簽訂之上開工程合約書為據。惟上開工程合約書第23條明文約定,如因上開工程合約書所生之爭議,兩造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8 頁)。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自應受兩造書面合意之拘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