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61號
- 上訴人
- 達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如娟
- 被上訴人
- 辰茂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素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86 萬9,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 萬8,669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