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6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61號

上訴人
達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如娟
被上訴人
辰茂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素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86 萬9,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 萬8,669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