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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7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7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百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芳

上列上訴人百騏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貳拾陸萬捌仟陸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肆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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