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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4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42號

上訴人
宜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淑榕
被上訴人
俐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4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零壹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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