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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5號

原告
頂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信忠
被告
鼎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堂春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本件兩造所訂立「試挖工程承攬書」之約定,雙方履約爭議之訴訟,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則依前揭法文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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