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5號
- 原告
- 頂好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信忠
- 被告
- 鼎發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堂春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本件兩造所訂立「試挖工程承攬書」之約定,雙方履約爭議之訴訟,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則依前揭法文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