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8號
- 上訴人
- 洋明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元通
- 被上訴人
- 金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桂鶯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建字第6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