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6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9號
- 上訴人
- 嘉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大慶
- 被上訴人
- 益玖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6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陸萬肆仟壹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