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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6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69號

上訴人
嘉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大慶
被上訴人
益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6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陸萬肆仟壹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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