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9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92號

抗告人
林詩鴻
相對人
許峰聞即承昌水產行.

抗告人因與許峰聞即承昌水產行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1年5月16日本院101 年度司票字第110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1年3月29日101年度司票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但未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0日以板院清非非101年度司票字第1102 號函通知抗告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函已於同年4月12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在卷可憑,抗告人未依限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紙附卷可稽,原裁定遂於101年5月16日以抗告人逾期未繳抗告費駁回抗告,核與首揭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相符,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