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蔣北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書 記 官 林瓐姍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0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4+1 )x34x10 =1,700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883,926 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時之資產負債(即973,742 元)與目前之資產負債兩者數額差距之原因為何?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該些花費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並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四、請說明臺端何時在聖恩開發服份有限公司與聖恩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任職、現是否仍在職、及歷來自該公司領得各筆收入之詳細內容與金額。 五、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聲請人是否另有其他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例如配偶、子女)?若無其他應受扶養人,其原因為何?若有,請一併提出聲請人前2 年實際支出扶養其他被扶養人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就該被扶養人所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被扶養人關係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被扶養人及應分擔扶養義務人之98年度起迄今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須含聲請人之配偶及子女之相關資料)。 六、聲請人雖主張現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情事乙節,然未據陳述具體內容,請具狀就此詳為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又若前曾協商成立,惟事後毀諾,則聲請人亦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實其說。另依新修正通過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8 項準用同法第75條第2 項規定,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之事由存在。是聲請人履約期間若符合上述得推定不可歸責事由者,請一併釋明並提出相關證明以供本院審酌是否准予更生。 七、請聲請人提出本人、配偶、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另請一併提出聲請人得領敬老津貼之資格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應具體釋明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居住於現址?若為租賃關係,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完整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款證明文件,如承租人非聲請人本人,亦請說明其間之身分關係為何? 九、聲請前2 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