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高麗美
- 代理人
- 蔡信章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心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0454號支付命令之送達並不合法,聲請人即債務人業已分別於民國101年3月8 日及101年3月22日向鈞院民事庭提出聲明異議狀及補充聲明異議理由狀,為此聲請暫時停止本件強制執行云云。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又如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持有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0454號支付命令之送達並不合法,聲請人業已分別於民國101年3月8日及101年3月22日向鈞院民事庭提出聲明異議狀及補充聲明異議理由狀等節,並非裁定停止執行之法定事由;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難認為有理由,自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