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2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25號
- 原告
- 點石開發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光復
- 原告
- 黃林爽
- 被告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紹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柒拾參萬貳仟參佰參拾陸元【計算式:2,718,215 +16,214,121+3,800,000 =22,732,336】,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壹萬貳仟壹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