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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25號

履行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吳金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25號

原告
點石開發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光復
原告
黃林爽
被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柒拾參萬貳仟參佰參拾陸元【計算式:2,718,215 +16,214,121+3,800,000 =22,732,336】,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壹萬貳仟壹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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