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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79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79號

原告
水啟動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小茜
訴訟代理人
王昭婷律師
被告
達康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貳萬壹仟零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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