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李慶煌、交通部臺灣區○○○路局、曾大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44號原 告 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 被 告 交通部臺灣區○○○路局 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