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4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49號
- 原告
- 成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德卿
- 被告
- 簡竣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伍萬伍仟貳佰肆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玖佰玖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