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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50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50號

原告
達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璽
被告
京業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蔣新民
被告
淇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彩豔
被告
黃永清

詹斯傑

夏政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於法不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零陸拾伍萬零捌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捌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起訴狀上原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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