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達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璽、京業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50號原 告 達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璽 被 告 京業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蔣新民 被 告 淇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彩豔 被 告 黃永清 詹斯傑 夏政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於法不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零陸拾伍萬零捌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捌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起訴狀上原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