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5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50號
- 原告
- 達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璽
- 被告
- 京業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蔣新民
- 被告
- 淇達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彩豔
- 被告
- 黃永清
詹斯傑
夏政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於法不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零陸拾伍萬零捌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捌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起訴狀上原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