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3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35號
- 聲請人
- 劉緒墉
- 代理人
- 吳意淳律師
- 相對人
- 泓泰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緒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3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 號函參照)。查依破產聲請狀及所附之資產負債表顯示,聲請人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零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