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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35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35號

聲請人
劉緒墉
代理人
吳意淳律師
相對人
泓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緒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3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 號函參照)。查依破產聲請狀及所附之資產負債表顯示,聲請人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零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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