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治宏、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寅夫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75號原 告 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治宏 被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寅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肆拾貳萬貳仟捌佰貳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