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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9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92號

原告
遠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登裕
被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仟零陸拾陸萬柒仟壹佰陸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壹拾萬伍仟捌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萬伍仟參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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