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遠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登裕、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梁馬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92號原 告 遠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登裕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仟零陸拾陸萬柒仟壹佰陸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壹拾萬伍仟捌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萬伍仟參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