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優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村和彥、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重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88號原 告 優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二村和彥 被 告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重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陸拾柒萬肆仟貳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玖佰捌拾肆元整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