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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36號

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36號

原告
簡秀如
被告
唯訊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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