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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37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楊志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37號

聲請人
李昭青
送達代收人
李佩君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永青不動產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志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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