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李昭青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37號聲 請 人 李昭青 送達代收人 李佩君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永青不動產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