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榮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65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萬92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