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李環、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旭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98號原 告 李 環 被 告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旭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7,1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