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吳芮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鴻堯、林張素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21號原 告 吳芮綺 被 告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堯 被 告 林張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零陸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行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