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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張紫能許瑞東黃繼瑜
  • 法定代理人
    莊輝耀

  • 原告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妤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05號原 告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輝耀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被 告 陳妤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叁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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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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