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慶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19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郭建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鴻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吳火木及吳陳金寶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885號),惟被告榮鴻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吳火木及吳陳金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扣除原告即聲請人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參佰捌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參佰捌拾玖 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