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1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19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郭建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鴻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吳火木及吳陳金寶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885號),惟被告榮鴻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吳火木及吳陳金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扣除原告即聲請人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參佰捌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參佰捌拾玖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