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7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72號

原告
金果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和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原告
金吉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和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被告
昱伸香料有限公司
被告
清 算 人 賴昱承
被告
賴昱廷
被告
賴昱伸
被告
簡玲媛
被告
賴俊傑
被告
(現
被告
賴俊傑

一、原告等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金果王食品有限公司訴請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損害賠償案件,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柒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整,扣除原告金果王食品有限公司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貳佰伍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伍佰柒拾元。

(二)本件原告金吉王食品有限公司訴請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損害賠償案件,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柒萬捌仟參佰參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伍佰肆拾肆元,扣除原告金吉王食品有限公司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貳佰伍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貳佰玖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5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