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RISING GROUND CO., LTD.、黃偉東、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林士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30號原 告 RISING GROUND CO., LTD.(昇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東 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律師 被 告 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陸拾壹萬零貳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參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