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3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30號
- 原告
- RISING GROUND CO., LTD.(昇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東
- 訴訟代理人
- 曾冠棋律師
- 被告
- 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陸拾壹萬零貳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參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