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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
    黎文德
  • 法定代理人
    黃偉東、林士傑

  • 原告
    RISING GROUND CO., LTD.
  • 被告
    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30號原 告 RISING GROUND CO., LTD.(昇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東 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律師 被 告 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陸拾壹萬零貳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參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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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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