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陳財旺、黃若美、賴彥魁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影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25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上列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影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肆萬肆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拾肆萬叁仟伍佰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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