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炳輝、藍偉中、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許顯榮、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第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志炫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67號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藍偉中 被 告 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顯榮 人 樓 被 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勝發 人 樓 被 告 第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玖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叁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