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07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73號
- 原告
- i-pure Ltd.
- 法定代理人
- 黃登安
- 訴訟代理人
- 楊智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柏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游晴惠律師
- 被告
- 聖綠灣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廖月華
- 被告
- 盧丁煌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零貳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