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擎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熙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郭台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27號原 告 擎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熙俊 被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銘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依法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捌拾壹萬陸仟壹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捌萬捌仟參佰壹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萬柒仟捌佰壹拾捌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