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45號
- 原告
- 忠冠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秀
- 被告
- 晟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育倫
- 被告
- 涂毓庭
上列當事人間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2項辦理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72,800元(詳如卷附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151號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