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信託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吳俊秀、涂育倫
- 原告忠冠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晟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涂毓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45號原 告 忠冠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秀 被 告 晟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育倫 被 告 涂毓庭 上列當事人間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2項辦理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部分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72,800元(詳如卷附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151號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鄭舒方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