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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45號

信託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45號

原告
忠冠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秀
被告
晟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育倫
被告
涂毓庭

上列當事人間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2項辦理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72,800元(詳如卷附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151號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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