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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信託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
    吳俊秀、涂育倫

  • 原告
    忠冠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晟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涂毓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45號原   告 忠冠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秀 被   告 晟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育倫 被   告 涂毓庭 上列當事人間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2項辦理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部分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72,800元(詳如卷附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151號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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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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