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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吳金芳

  • 當事人
    陳和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27號聲 請 人 陳和金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協合國際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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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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