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陳和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27號聲 請 人 陳和金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協合國際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