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原景永續規劃顧問有限公司、趙俊秀、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江義福、劉永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6號原 告 原景永續規劃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俊秀 被 告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代 理 人 劉永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參佰玖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參萬玖仟陸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萬玖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