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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
    楊博欽
  • 法定代理人
    趙俊秀、江義福

  • 原告
    原景永續規劃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永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6號原 告 原景永續規劃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俊秀 被 告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代 理 人 劉永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參佰玖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參萬玖仟陸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萬玖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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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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