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託播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全景開發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簡森垣、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梁馬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65號原 告 全景開發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森垣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託播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陸萬捌仟肆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張谷輔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珊慧